(2016)川04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94379E。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67838127-3。法定代表人王兰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