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新美橱柜与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美橱柜,兰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261号原告新美橱柜。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百花门业家居城B区3-082号。注册号610133600153780。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兰云,女,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观音庙,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908055027。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美橱柜诉被告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美橱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美橱柜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美橱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