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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新美橱柜与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美橱柜,兰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261号原告新美橱柜。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百花门业家居城B区3-082号。注册号610133600153780。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兰云,女,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观音庙,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908055027。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美橱柜诉被告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美橱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美橱柜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美橱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