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7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钟书高抢夺罪、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书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607号被执行人钟书高,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本院在执行钟书高抢夺罪、抢劫罪缴交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0)琼山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钟书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支付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钟书高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