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建国与朱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国,朱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国,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朱玉清,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杜建国与朱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执行金额250000元,未执行金额25000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杨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宇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