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9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曹某。被告:李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4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余375元退回原告胡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