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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9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曹某。被告:李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曹某、李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4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余375元退回原告胡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