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学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76号罪犯丁学芳,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学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71.80元。被告人丁学芳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以(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71.8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学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丁学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71.8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