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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宋某某、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296号原告: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敏祥,该公司经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