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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德群与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群,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729号原告:曹德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3号。法定代表人:曹正明。曹德群与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德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曹德群负担。审判员  缪战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