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德群与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群,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729号原告:曹德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3号。法定代表人:曹正明。曹德群与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德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曹德群负担。审判员 缪战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