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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韦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韦某、陆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韦某、陆某在监狱服刑,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赔偿钟某经济损失109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赔偿钟世银经济损失10900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