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173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镇。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某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某某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848元。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