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2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林,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