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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140号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0976-1。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霞,女,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