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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与象山国伊针织厂、章结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象山国伊针织厂,章结队,陈素燕,俞建国,梅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5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代表人:叶永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代表人:俞建国,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章结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素燕,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梅玉丽,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与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俞建国、梅玉丽、章结队、陈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俞建国、梅玉丽、章结队、陈素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俞建国、梅玉丽、章结队、陈素燕支付执行款1261786.41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5017.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俞建国、梅玉丽、章结队、陈素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章结队、陈素燕共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48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都流拍,现作价人民币762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762240元。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已支付执行款9900元。现被执行人象山国伊针织厂、俞建国、梅玉丽、章结队、陈素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