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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989号原告:谌某,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谌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