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471号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南岗综合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姜晓红,经理。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下应潘火工业区(新时代钢材市场东边B-B、B-11)。负责人:姜晓红,经理。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创拓物资有限公司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530元,由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