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永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极全,赵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王极全,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永艳,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王极全与被执行人赵永艳劳务合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78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永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7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