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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王锋、张丽珍与王方生、傅乐时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方生,周王锋,张丽珍,傅乐时,洪银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方生,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王锋,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珍,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傅乐时,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原审被告:洪银荣,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王方生因与被上诉人周王锋、张丽珍及原审被告傅乐时、洪银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方生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方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方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方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