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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木合塔尔汗·托列吾与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合塔尔汗·托列吾,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318号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男,哈萨克族,1980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610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与被告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撤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5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自行负担,退回原告木合塔尔汗·托列吾1025元。审判员  柯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