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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诉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848号原告:洪娇娇,女。原告:彭深智,男。原告:彭志伟,男。原告:蒋冬娥,女。原告:彭祖文,男。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诉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6)川0683民初1811号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与(2016)川0683民初1811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原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娇娇、彭深智、彭志伟、蒋冬娥、彭祖文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案号为(2016)川0683民初1811号]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