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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李兰,陈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李兰,陈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544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科,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兰,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小波,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陈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