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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XXX号物业1室。负责人:郑伟宏,主任。被执行人: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祥德路55号8楼01-04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将上海市祥德路XXX号801室通往8楼平台的进户门拆除并恢复原状;将上海市祥德路XXX号8楼平台水箱边的铁门拆除并恢复原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被执行人已将祥德路XXX号8楼平台水箱边的铁门拆除并恢复原状,未履行祥德路XXX号801室通往8楼平台的进户门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祥德路XXX号801室房屋产权系属案外人名某,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伟审判员  徐亮审判员  陈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