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世雄与苏明祥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世雄,苏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世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明祥。再审申请人金世雄因与被申请人苏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世雄申请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苏明祥向金世雄出具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该欠条未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均不得否认欠条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以欠条形式结算,应视为新的约定,且之后分三次给付1.4万元是对该约定的履行,金世雄持欠条主张未履行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以双方系雇佣而非债权债务关系、苏明祥不是适格主体为由驳回起诉不当。金世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满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