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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安达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市安达家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韵、孙荣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州市安达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苑人防小区南1#-1-03。法定代表人王信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家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安达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安达公司应向居家公司给付货款98794.55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860元,由安达公司承担(居家公司已垫付)。因被执行人安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居家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而无法送达。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安达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达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达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达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达公司有相关对外投资事项及持有相关股权信息。本院至安达公司注册登记地调查,被执行人安达公司的住所地人防小区南1号1-03为居民住宅,该小区为居民住宅区。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安达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布。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654.55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2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居家公司通报后,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居家公司,告之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安达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参加听证,如不参加听证或逾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通知发出后申请人居家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达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后,申请人居家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安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太湖公司也不能提供安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居家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杨琦东执行员  谭学勤执行员  刘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