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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弟平与章小马、叶燕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弟平,章小马,叶燕子,陈参观,方小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2653号原告:王弟平,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小马,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叶燕子,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陈参观,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方小兰,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王弟平诉被告章小马、叶燕子、陈参观、方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戴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弟平及委托代理人邹守松、被告叶燕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马、陈参观、方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4月2日签订的售房契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四被告共同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产过户登记义务(原房产证号:黄私字第××号,地号1002405,建筑面积107.64平方米,房产坐落位置为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沪陵路南侧由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五间三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章小马、叶燕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参观、方小兰系夫妻关系。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沪陵路南侧由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三层五间(房产证号黄私字第××号,地号1002405,建筑面积107.64平方米)登记在被告陈参观名下。2002年,陈参观将该房屋出售给章小马。2003年4月2日,原告与章小马签订售房契约,约定由章小马将自购的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000元;章小马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该房屋中居住使用至今。2006年11月,南陵县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上述房产系登记在陈参观名下的财产,并在南陵县信用社办理了他项权利,现因陈参观涉经济纠纷需执行该房产。经协商,原告替陈参观交纳了16000元债务履行款。在原告垫付了上述执行款后,多次催促各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均未果。综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叶燕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我从陈参观手里买房子的没听说有房产证,我们当地卖房买房涉及到房产证的少,当时也没听说那条街上有人办到了房产证,所以就没在意这事。现在房子也卖给原告了,并且这事过去了这么多年,法院需要我协助办理什么,我能协助的肯定协助。被告章小马、陈参观、方小兰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房产证号黄私字第××号,地号1002405,建筑面积107.64平方米)系登记在被告陈参观名下的私产,2002年,陈参观将该房屋作价33000元出售给章小马、叶燕子。2003年4月,章小马将该房屋作价50000元出售给原告王弟平,并约定相关产权手续由王弟平自行办理。王弟平自2003年起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使用至今。因陈参观在涉案房屋上设立了抵押,王弟平分别于2006年、2016年分两次为陈参观还清全部银行贷款。王弟平多次向各被告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参观自认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章小马并取得房屋销售款33000元。被告章小马将房屋销售给原告王弟平并获得房屋销售款50000元。上述两个房屋买卖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于200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章小马、叶燕子有协助原告王弟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被告陈参观、方小兰作为关联人亦有协助义务。现原告王弟平为被告陈参观垫还了银行贷款,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权已注销,过户条件已具备,各被告理应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弟平与被告章小马签订的《售房契约》合法有效;二、被告章小马、叶燕子、陈参观、方小兰协助原告王弟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章小马、叶燕子、陈参观、方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起人民陪审员  张中贵人民陪审员  潘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