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其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50号罪犯李其才,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其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其才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其才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曾因盗窃罪,于1979年10月11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放火罪于1995年8月31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李其才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其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