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执12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虎林市红十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方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虎林市红十字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镇解放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红十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虎林市红十字医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716251.72元、案件受理费10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