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立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立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103号罪犯黄立伟,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南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立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桂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日入监。2007年2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5月13日、2011年8月9日、2013年4月25日、2015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刑七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黄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4.2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