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西坤与陈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坤,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坤,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张西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鼓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伟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赵广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