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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全有与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小学、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全有,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小学,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24号原告余全有,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静,正阳县法律援助自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小学。法定代表人邱永良,任该小学校长。被告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长学,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全有诉被告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小学、正阳县付寨乡老付寨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全有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