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121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晓,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负责人:杨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系该店员工。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与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京广路店(以下简称大商集团京广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方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晓,大商集团京广路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到庭参加诉讼,大商集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强方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大商集团、大商集团京广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华强方特动画片《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光头强”形象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油画棒;2、被告大商集团、大商集团京广路店赔偿华强方特经济损失10000元;3、被告大商集团、大商集团京广路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系由原告制作、在全国范围内公映的知名动画片,自2012年1月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后,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形象深受观众喜爱,原告将该批形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已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作为该批形象的权利人,凭借长期、大量的宣传投入,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同和喜爱。现被告大商集团、大商集团京广路店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大量销售动画片《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光头强”形象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油画棒,该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大商集团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大商集团京广路店答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国家版权局2011-F-050457、国作登字-2012-F-00078965、2011-F-050461、国作登字-2012-F-00078966、2011-F-050462、国作登字-2012-F-0007896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对“熊大”、“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证明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原告名称;3、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经字第2442号公证书,证明大商集团京广路店销售了使用“熊大”、“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的油画棒。二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大商集团于2010年12月9日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商京广路店于2012年10月17日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杨旭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上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该时间应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起算之日,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中,以及其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故本案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红军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