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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俊林与陈海滨、王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林,陈海滨,王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882号之一原告:张俊林,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陈海滨,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王宪云,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原告张俊林诉被告陈海滨、王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诉来本院,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张俊林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俊林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