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磊与冯柯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冯柯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025号原告:赵磊,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冯柯靖,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赵磊与被告冯柯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冯柯靖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国宏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