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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磊与冯柯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冯柯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025号原告:赵磊,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冯柯靖,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赵磊与被告冯柯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冯柯靖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国宏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