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衡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衡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田园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被执行人衡克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衡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陶应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