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应锋与朱啟旭童邦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应锋,朱啟旭,童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林应锋,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朱啟旭,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童邦洪,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林应锋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啟旭、童邦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啟旭、童邦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