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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应锋与朱啟旭童邦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应锋,朱啟旭,童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林应锋,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朱啟旭,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童邦洪,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林应锋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啟旭、童邦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啟旭、童邦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