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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沈家浩、吴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沈家浩,吴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850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沈家浩,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传红,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家浩、吴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沈家浩、吴传红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潇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