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龚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龚智华,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26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龚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密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