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法斌与任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法斌,任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659号原告程法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化峪镇梁村第四居民组。142727196812104015被告任民生,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城金谷苑。142727195712160314原告程法斌诉被告任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任民生名下已出售给我的位于稷山县金谷苑小区东楼下国道北、面向东的第一个车库(23号)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晋MCR4**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法斌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任民生名下已出售给我的位于稷山县金谷苑小区东楼下国道北、面向东的第一个车库(23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程法斌所有的晋MCR4**起亚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