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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海祥与任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洋,任换泉,思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洋,男。被执行人任换泉,男。被执行人思志杰,男。申请人王海洋与被执行人思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换泉、思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故依法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