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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昌邑市某某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昌邑市某某商店。本院在审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长秀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