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昌邑市某某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昌邑市某某商店。本院在审理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长秀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