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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杨秀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08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孟祥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