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杨秀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08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孟祥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