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胜英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04号陈胜英: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二终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以同案被告人关善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属主犯,而你是打工人员判刑比关善智重,你是无罪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你在射阳县华诚投资有限公司、射阳县华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会计工作期间,以该公司名义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20余户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782161.1元,目前尚有6879161.1元未兑付;关善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863000元,后督促公司向存款人兑付了全部款项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事实亦供述。关于你申诉提出同案被告人关善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属主犯,而你是打工人员判刑比关善智重,你是无罪的理由,经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杨某某(已死亡),你负责公司的吸储工作,并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交给杨某某使用,而关善智并未负责该项工作,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你的作用较关善智相对较大。原二审判决根据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具有自首以及大部分被害人的存款未能兑付等情节,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