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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福森、陈晓慧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214号原告:陈福森。原告:陈晓慧。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福森。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发,诸城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主要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