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福森、陈晓慧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214号原告:陈福森。原告:陈晓慧。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福森。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发,诸城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主要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福森、陈晓慧、陈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