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坤泉与冯贤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坤泉,冯贤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86-2号申请执行人:易坤泉,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冯贤邦,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易坤泉申请执行冯贤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确定,冯贤邦应当在2016年7月12日前履行支付赔偿款15471元的义务。由于冯贤邦没有履行,根据易坤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冯贤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冯贤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冯贤邦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冯贤邦的小汽车,目前尚未有扣押到该车辆;另已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贤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冯贤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坤泉发现被执行人冯贤邦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启 全审判员 陈 洽 胜审判员 李耀荣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晓 冬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审判员:陈洽胜审判员:李耀荣书记员:莫晓冬评议终结本次执行易坤泉申请执行冯贤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冯贤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冯贤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冯贤邦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冯贤邦的小汽车,目前尚未有扣押到该车辆;另已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贤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冯贤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1186号案的本次执行。陈洽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执行中存在的实际状况,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冯贤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1186-1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10、28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1186-1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