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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上诉广宇智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广宇智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院*号楼**层1812。法定代表人张石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宇智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544。法定代表人:陈香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宇智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九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新崛教育科技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