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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连军与张留江、赵晓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连军,张留江,赵晓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连军,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祥,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留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燕,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刘连军因与被申请人张留江、赵晓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刘连军与张留江、赵晓燕健康权纠纷一案,赵晓燕同样不服生效的(2016)豫01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已于本案立案前,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案号为(2016)豫01民申463号。对于赵晓燕申请再审的案件,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已作出(2016)豫01民申463号民事裁定,对生效的(2016)豫01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提起了再审。之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对刘连军不服(2016)豫01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依据上述规定,刘连军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刘连军的再审申请权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刘连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