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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天水路步行街时代广场A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少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0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昌金耀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昌市金川区西坡光伏发电站二层楼,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金川区西坡光伏发电站光伏组件112000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3执保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