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陈启康、李峰、向荣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44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陈启康、李峰、向荣玖: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启康、李峰、向荣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启康、李峰、向荣玖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垫付诉讼费共计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启康、李峰、向荣玖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