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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牛朝玲与冯力强、王艳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朝玲,冯力强,王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牛朝玲,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冯力强,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艳娥,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牛朝玲与冯力强、王艳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艳娥名下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10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