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3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禹庙村张庄组**号,身份证号3403231938********。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某乙每月承担原告张某甲赡养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执行;每年的赡养费分二次履行,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给付。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张某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固执字第00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