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闵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闵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闵小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源: